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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科学技术职业学院学费是多少?一年学费要多少钱?

2018-6-19宫一一

  • 哈尔滨科学技术职业学院简介

    哈尔滨科学技术职业学院

    学校性质:省属专科

    招生热线:0451-53775370网址:www.hrbkjzy.cnQQ:800007808微信

    学校地址:哈尔滨市阿城区环城西路

    网站:800007808微信平台:edu4042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环城西路

    哈尔滨科学技术职业学院是由哈尔滨市政府创办、省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备案的综合性公办普通高校。学院办学历史悠久,近年发展迅速,被评为黑龙江省文明单位标兵、黑龙江省就业工作先进单位等荣誉称号。学院座落于金源文化肇兴地——哈尔滨市阿城区。占地24万平方米,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有功能齐全的教学合实训设施、宏伟壮观的国际交流中心和万人体育场、高尔夫训练馆、冬冰夏滑训练基地等。校园风景秀丽,环境优雅,交通便利,具有浓厚的科技、文化氛围和艺术色彩,誉有“千年文脉、百年学府”的美称,现有教职工420人,副高职以上260人,同时还拥有由近70位著名学者、专家、企业家、政府官员等组成的客座教授队伍。学院设有理工、财经、现代服务、社会管理、艺术、体育科学七个系部,并设有继续教育处,可对接成人本科。学院加大基础设施的投入,卫星数字传输、多媒体计算机网络、电视教学演播室、大型多媒体投影系统、校园网络等现代化教学服务系统。建有5个专业群,60多个设备先进的各类实验基地、实训室和专业模拟室,成为以城市轨道、航空服务和管理专业为代表的哈尔滨现代服务业人才培养实训基地。WIFI覆盖校园,师生免费上网。学院图书馆藏书24万册,另有15万册电子图书和大型电子阅览室。学院秉承“立德、笃学、精技、致用”的校训,立足龙江,走向全国,面向世界,正朝着建设一流优质特色高职院校的宏伟目标阔步前进!
  • 哈尔滨科学技术职业学院收费标准

    第二十一条 我院根据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下发的《关于调整普通高等学校部分专业收费标准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收取学费等费用。
  • 哈尔滨科学技术职业学院困难生资助政策

    哈尔滨科学技术职业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我院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依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我院全日制专科在读学生。
    第二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家庭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四条 认定工作的原则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与学院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认定工作的组织机构
    (一)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本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院的认定工作。
    (二)系(部)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系(部)领导为组长、系(部)辅导员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三)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经班级民主程序产生,一般不少于5人。
    第六条 认定等级及比例
    A类一般困难,不超过在校生的25%;B类困难,不超过在校生的15% ;C类特殊困难,不超过在校生的10%.
    第七条 认定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
    (一)学院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在每学年6月15日之前,向在校学生发放《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需要申请国家助学金的经济困难学生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
    已被学院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不再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二)每学年9月5日-11月5日为认定工作时间。
    (三)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认真进行评议,确定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格和等级,报系(部)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四)系(部)认定工作组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五)系(部)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等级,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如有异议,可提请系(部)认定工作组复议。
    (六)各系(部)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
    (七)系(部)将认定的结果于当年11月8日上报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并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用电子文档上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三章 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八条 资助范围
    思想进步、学习勤奋,生活俭朴,经认定为我院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专科在读学生。
    第九条 标准及分档
    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分档标准在每生每年1000-30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档。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上级有关部门当年分配的名额,结合我院具体情况将名额分配到系(部)。
    第十条 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十一条 申请、评审与发放
    (一)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条件及相关规定,个人情况及申请条件,向系(部)提出申请,填写《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二)认定评议小组根据个人申请、家庭经济状况和申请人班级日常各种考核结果综合评议,提出受助名单、受助等级及金额报所在系(部);
    (三)系(部)认定工作组对评议结果进行审核,确定名单后在学院内张榜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定;
    (四)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完成评审后,将评审结果上报财务处;
    (五)财务处将国家助学金按9个月分月发放到学生个人银行交费卡。
    第十二条 说明
    (一)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
    (二)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可同时获得国家及学院奖学金。
    第四章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简称学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的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为信用贷款,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第十三条 贷款对象和申请贷款条件
    (一)我院享受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对象为:全日制普通专科在读学生中经济困难的学生;
    (二)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1.持有我院学生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 诚实守信,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记录;
    4. 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生活俭朴,无酗酒、吸烟等不良嗜好;
    5. 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受益人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学费和住宿费);
    6. 符合约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四条 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程序
    (一)贷款申请
    借款学生填写统一的贷款申请表,向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本县(市、区)资助中心提出借款申请,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1. 借款学生及共同借款人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2. 户口所在地的详细地址、联系方式;
    3. 学籍证明。新生凭大学录取通知书及其复印件;在读生凭《学生证》及借款学生所在高校出具的未在高校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证明。
    (二)贷款审查及合同签订
    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本县(市、区)资助中心收到借款申请后,在一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于当日与申请借款学生及共同借款人签订合同。合同正本一式四份,借款学生和共同借款人各持一份,资助中心持二份,其中一份存档,一份待回执寄回中心后一并交开发银行进行审批。合同签订后,由借款学生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本县(市、区)资助中心当日将相关资料转交代理经办行,为借款人开立个人账户。
    (三)合同回执
    借款学生将合同送到学院学生工作处,由学生工作处按照合同回执要求填写并盖章,借款学生须在规定期限前将盖章回执寄回所在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本县(市、区)资助中心。借款学生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本县(市、区)资助中心将借款合同和回执整理汇总后,与汇总表一同上报省资助中心,由省资助中心统一报送开发银行进行审批。
    (四)贷款审批
    1. 开发银行在收到省资助中心报送的贷款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对贷款进行审批,借款合同于开发银行审批后生效。
    2. 开发银行将审批结果汇总,于1个工作日内送交省资助中心,省资助中心在接到审批结果后5个工作日内下发给借款学生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本县(市、区)资助中心。
    (五)贷款发放
    1. 开发银行按审批结果将贷款发放至借款学生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本县(市、区)资助中心开立在开发银行的专户。
    2. 借款学生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本县(市、区)资助中心于贷款发放后1个工作日内将贷款资金划转至代理经办行,代理经办行于贷款资金到账当日,将贷款资金划付至借款学生个人账户,之后将贷款资金从个人账户划付至学院的账户。
    第十五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主要政策
    (一)贷款额度。每个借款人每年申请的贷款原则上不超过6000元,主要用于解决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贷款实行一次申请、分年发放。已经获得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同一学年内不得再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已经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同一学年内不得再申请生源信用地助学贷款。
    (二)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加10年确定,最长不超过14年。
    (三)贷款利率及利息。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执行,不上浮。贷款学生在校期间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利息全部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共同负担。
    (四)还款时间及方式。学生在校及毕业后两年期间为宽限期,宽限期后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金。
    (五)贴息及风险补偿金。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建立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按当年贷款发生额的15%确定。考入中央所属高校的学生,其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金由中央财政承担。考入地方高校的学生,跨省就读的,其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金由中央财政承担;本省就读的,贷款贴息由省财政负担,风险补偿由中央和省各承担50%。风险补偿金若超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损失,超出部分由国家开发银行省分行奖励给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若低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损失,不足部分由国家开发银行省分行和县级财政部门各分担50%。
    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继续按原办法执行,此前已签订合同学生的贷款发放、贴息、还款办法继续按原规定执行。
  • 哈尔滨科学技术职业学院食宿条件

    平均伙食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