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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怎么申请奖学金?有什么要求?

导语:大学里奖学金是很多大学生的目标,很多大学生为了奖学金而努力,那么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设置有哪些奖学金,怎么申请,有什么要求?城际分类为你整理了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奖学金相关资料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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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简介

    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Wuhan Institute of Shipbuilding Technology)是一所中央与地方共建、由湖北省人民政府管理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2010年入选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 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溯源于1950年创办的中南兵工学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创建的首批国防军工院校之一,在发展历程中曾更名为中湘干部学校、第二一二技工学校、湖北工学院、湖北机械工业专科学校、武汉机械工业学校、武汉船舶工业学校,1998年由原国家教委批准设置为高等职业院校,更名为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 截至2015年年底,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占地面积600余亩,共有专职教师556人,全日制在校生15000余人,设有机械工程学院、动力工程学院、船舶与海洋工程学院、电气与电子工程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5个二级学院,并开设有46个高职专业(含方向)。 

  • 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奖学金简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激励学生勤奋学习专业文化知识,注重从整体上提高综合素质水平,形成较强的从业竞争能力,以适应社会变革及日趋激烈的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纪守法、无处分记录的注册全日制在校生,均可参加学生奖学金评定。学生奖学金分别设为国家助学奖学金、学习奖学金、素质奖学金和单项奖。
    第二章 国家助学奖学金
    第三条 国家助学奖学金是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在校大学生而设立的。国家助学奖学金的申请、评定、审批、发放以当年政府所下的文件为准。
    第三章 学习奖学金
    第四条 参加“学习奖学金”评定者,所修学分要符合规定,无不及格课程,综合素质评价排名居本班前40%,体育合格。
    第五条 依课程平均学分绩点排序,按学生总数的一定比例评定各等级学习奖学金。如出现某等级缺额,则该等级缺额的奖学金用于增加下一等级评奖比例。
    1.特等奖学金1200元/学期/人,按0.1%比例评奖,课程平均学分绩点3.5以上。
    2.一等奖学金600元/学期/人,按1%比例评奖,课程平均学分绩点3.5以上。
    3.二等奖学金300元/学期/人,按5%比例评奖,课程平均学分绩点3.0以上。
    4.三等奖学金150元/学期/人,按10%比例评奖,课程平均学分绩点2.5以上。
    第六条 评定程序及办法
    1.学习奖学金评定工作由各系办公室根据本办法按比例评选,评选结果填入《奖学金评定表》,由系审查后报学生工作处。
    2.学习奖学金每学期评定一次,每学期开学第二周评定上学期的学习奖学金,第三周报学生工作处审核。
    第七条 课程平均学分绩点= ∑(课程绩点×课程学分∑本学期课程学分
    课程成绩包括必修课、专业选修(限选)课、教学计划规定的实践性教学环节成绩。综合素质评价分数由相应办法确定。
    第八条
    学习进步奖100元/学期/人,每系评选3—6名。学习基础较差者,通过刻苦钻研,班上成绩排名比上一学期进步15位以上,综合素质评价排名居本系同年级本专业前40%。
    第四章 素质奖学金
    第九条
    根据武汉船院《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办法》确定的得分排序,按比例评定综合素质奖,以及思想品德、身心健康、能力素质单项奖。
    1. 综合素质一等奖200元/学期/人,按1%比例评奖;
    2. 综合素质二等奖150元/学期/人,按2%比例评奖
    3. 综合素质三等奖100元/学期/人,按3%比例评奖。
    参加以上“综合素质奖”评定者,无不及格课程,体育合格。
    4. 思想品德单项奖100元/学期/人,按1%比例评奖;
    5. 身心健康单项奖100元/学期/人,按4%比例评奖;
    6. 能力素质单项奖100元/学期/人,按1%比例评奖。
    第十条
    评定程序及办法
    1. 素质奖学金评定工作由系办公室根据本办法进行评选,由系审查后报学生工作处。
    2. 如若综合素质评价中的综合奖和单项奖同时获得时,取最高奖项;单项奖可同时获得。如果单项奖出现空缺,由次一名同学依次补取。
    3. 素质奖学金每学期评定一次,每学期前二周进行评定,第三周报学生工作处审核。
    第五章 单项奖奖学金
    第十一条 由学生工作处负责组织设定其它单项奖,并确定各单项奖的评定办法和发放标准。单项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学习竞赛奖、科技成果奖:颁给在院级以上学习竞赛的优胜者,以及在院级以上各科技活动中的获奖者。
    2. 文体活动奖:颁给在院级以上文艺、体育活动中组织工作做得好,取得突出成绩的集体和个人。
    3. 精神文明奖:颁给积极参与环保、卫生、公益活动,见义勇为、舍己救人、助人为乐、拾金不昧,同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者。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从二00六年九月一日施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院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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